美容醫學相關Q&A

  • 醫療機構若要執行美容醫學,應符合公告之設置條件,自何時開始實施?

答:

除操作醫師資格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規定,如醫療機構條件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

  • 操作醫師接受「感染控制」二小時、「病人安全」二小時、「醫學倫理」二小時及基礎生命支持(BLS,Basic Life Support)之教育訓練課程,有何規定?

答: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辦理,並以六年內接受之訓練課程始予採認。另BLS可以ALS(Advanced  Life Support,進階生命救命術)或ACLS(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高級心臟救命術)替代。

  • 那些專科醫學會可發給美容醫學手術操作人員資格中的手術案例證明?

答:

可發給該證明之醫學會除部定專科醫學會外,其他美容醫學相關醫學會如符合臨床要求標準(如:成立的年份、會員人數、近年辦理美容醫學手術教育訓練狀況、延聘講師情形、擬參與開立專業認定之專家名冊…等),本部自亦尊重美容醫學界之公信力而為發給特定項目美容醫學手術案例證明之醫學會。

  • 那些專科醫學會可辦理及發給美容醫學手術操作人員資格中的學術講座證明?

答:

原則不限由部定專科醫學會開立(其有效期間為六年),非部定專科醫學會若符合相當資格條件(如:成立的年份、會員人數、近年開課狀況、延聘講師情形…等),得為講座辦理機構。

  • 那些專科醫學會可辦理及發給操作醫師之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光電治療訓練證明?

答:

同上。

  • 10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美容醫學「學術講座」、「訓練課程」,是否採認?

答:

104年12月31日前部定專科醫學會開立最近六年內之「學術講座」、「訓練課程」證明,皆採認。非部定專科之醫學會(如: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及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辦理的「學術講座」、「訓練課程」,由學會提列訓練課程詳細內容,交由本部「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諮議會」認定。

  • 公告後所辦理美容醫學「學術講座」、「訓練課程」,如何採認?

答:

不論部定專科醫學會或其他美容醫學相關醫學會,於公告後辦理之美容醫學「學術講座」、「訓練課程」時數,皆需符合本部於公告後至105年12月31日前指導辦理之「學術講座」、「訓練課程」的訓練課程內容,本部將指定學會以聯合辦理的方式先行辦理,在106年之後,才委由各醫學會依前述示範內容及精神辦理。

  • 什麼時候會聯合開辦「學術講座」、「訓練課程」?如何辦?

答:

105年為辦理美容醫學「學術講座」及「訓練課程」之示範年,以聯合開課方式辦理,預計105年6月至105年12月底在北、中、南、東辦理多場。由整形外科醫學會主辦美容醫學手術的「學術講座」課程,並邀集皮膚科醫學會及其他相關醫學會(含非部定專科醫學會)協辦;皮膚科醫學會主辦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的「訓練課程」,並邀集整形外科醫學會及其他相關醫學會(含非部定專科醫學會)協辦。

  • 105聯合開課示範辦理的美容醫學手術「學術講座」,課程項目有哪些?

答:

105年聯合開課辦理美容醫學手術之「學術講座」,課程項目及時數為:

美容醫學手術4小時學術講座課程 「術前評估原則(含說明、適應症等)」1小時

「傷口癒合相關生理病理及術後照護原則」1小時

「各類手術合併症」2小時

美容醫學手術8小時學術講座課程 「術前評估原則(含說明、適應症等)」2小時

「傷口癒合相關生理病理及術後照護原則」2小時

「各類手術合併症」4小時

  • 105聯合開課示範辦理的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光電治療「訓練課程」,課程項目有哪些?

答:

105年聯合開課辦理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光電治療之「訓練課程」,課程項目及時數為: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8小時訓練課程 「皮膚針劑注射解剖學」1小時

「注射物在美容醫學的應用」1小時

「肉毒桿菌素的選擇及應用」1小時

「玻尿酸選擇的選擇及應用」1小時

「非玻尿酸注射物的選擇及應用」1小時

「注射填充物的血管相關併發症之預防與治療」1小時

「玻尿酸降解酶的運用」1小時

「皮膚美容醫學醫療糾紛之處理」1小時

「測驗」1小時

美容醫學光電治療8小時訓練課程 「皮膚解剖、病理及生理」1小時

「雷射原理與特性」1小時

「雷射種類與應用」1小時

「雷射的安全防護」10分鐘

「除毛雷射之原理及應用」50分鐘

「分段性雷射之原理及應用」1小時

「脈衝光之原理及應用」1小時

「磨剝性雷射之特性及應用」1小時

「電波拉皮之原理及應用」1小時

「測驗」1小時

  • 105聯合辦理之「學術講座」、「訓練課程」,收費方式?

答:

由主辦醫學會收取費用,至於收費標準則由兩工作小組反映其成本適當訂定。

  • 105年只能由整形外科醫學會及皮膚科醫學會主辦,以聯合開課方式示範辦理美容醫學「學術講座」及「訓練課程」,但106年後呢

答:

106年的「學術講座」及「訓練課程」辦理方式仍先限縮辦理之醫學會,內容沿用105年之示範課程,惟其課程若由非部定之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原則以百分之五十所需時數為限。(例如學術講座八小時中,原則採認四小時以內可由非部定專科醫學會辦理)。

  • 目前衛生局普查盤點執行美容醫學業務的醫療機構及醫師,若不在名單中,其權益是否受損?

答:

105年為示範年,並採聯合方式辦理「學術講座」及「訓練課程」。列入衛生局盤點後掌握的名冊,以利通知受訓,事涉各個執業醫師之權益,因此希能愈完整愈好。醫師可主動向轄區衛生局詢問是否已在衛生局之名冊中。

  • 美容醫學手術操作人員資格中的「學術講座」與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與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中的「訓練課程」,有什麼差異?

答:

美容醫學手術操作人員資格中的「學術講座」,是在提出專科醫學會發給曾參與該項手術十例案例之外,必需要學習之講座課程,其講師需擁有美容醫學多年臨床實務,且具多年授課經驗或具國際演講經驗而專辦,由講師針對該領域授課或演講;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與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中的「訓練課程」學分,可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2條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所列之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以及國內外相關學術研討會的方式辦理。

  • 那些專科醫學會可辦理「相關事項」所定操作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課程二十四小時以上(包含美容醫學倫理、法律合計二小時)、每年應接受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光電治療訓練課程各四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訓練?

答:

其方式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2條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規定辦理。非部定專科醫學會如符合條件(如:成立的年份、會員人數、近年開課狀況、延聘講師情形…等),其所辦理之教育訓練亦得列入上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積分計算。

  • 「曾參與手術已達十例」之參與程度為何?

答:

  目前規劃主刀醫師及第一助手,始可認定參與並具手術經驗。

  • 「補足相當於外科訓練一年時數之訓練課程」為何?

答:

  其課程訓練單位為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由訓練醫院開具補足一年外科訓練之證明,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Post Graduate Year program)、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的外科訓練期間,均可採計。

  • 美容醫學手術中學術講座之講師資格為何?

答:

  以擁有美容醫學多年臨床實務,且具多年授課經驗或具國際演講經驗者,得聘為該講座之講師。

  • 所執行項目超出原專科訓練課程範圍,若要繼續執業,如何補救?

答:

以乳房外科為例,該類專科醫師若要執行隆乳業務,可不需申請認定,即可執行,但若要執行隆鼻業務,則必須依本部公告之美容醫學操作人員認定原則,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之醫師得繼續執行。

  • 比如眼科專科醫師要執行眼部的整形手術是否還需要經過審定?如果眼科專科醫師要執行耳部的整形手術呢?

答:

如果眼科專科醫師要執行眼部的整形手術,因為眼科的專科訓練已經有相關課程,所以當然可執行且不需要提出手術案例證明及學術講座時數;但如果眼科專科醫師要執行耳部的整形手術,因為眼科的專科訓練沒有相關課程,所以必須提出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之證明文件。

  • 104年12月31修正生效前,已執行美容醫學業務但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欲申請操作人員資格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

答:

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執行美容醫學手術、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但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本部將透過「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諮議會」討論認定原則及程序,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之醫師得繼續執行,以保障其現有工作。

  • 法規公告後,才投入美容醫學業務,是否可沿用衛福部公告內容之補救規定向衛福部申請認定?

答:

  104年12月31日後才投入美容醫學業務,需依公告之資格申請認定。

  • 美容醫學診所內部如果設有一般美容保養瘦身業務,兩者是否一定要有獨立門戶或是空間區隔?

答:

美容瘦身業應符合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已依特管辦法管理之美容醫學診所,基於照護機構內病人之需,得與瘦身美容業同址設立,但瘦身美容業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其空間應區隔明確,惟不以設獨立出入口為限。至於,非依特管辦法管理之診所,自不得與美容瘦身業者同址設置。

  • 特管辦法所訂的美容醫學相關資格和醫策會辦理之紅綠標品質認證有相關性嗎?

答:

    本辦法之規定係限制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與醫師之專業資格,與醫策會辦理之紅綠標品質認證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