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醫師職稱,職務概要與定向考核等方面需知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醫師執業的管理,規範醫師的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相關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組織制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目的加強對醫師執業的管理
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組織
時間
二○○七年二月九日
1.大陸醫師不管職務,職稱皆是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主任等職稱,職務就是科主任,主任,副主任,主治醫師,醫師。 與台灣無異。
2.臺灣醫師制度也大致如此,但是台籍醫師因不習慣大陸的考核制度與定向考核,就很不耐煩。
3.大陸考核全是針對持有執業醫師證而言師資格證與執業證都要定位向考核誰也不例外。
4.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註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
5.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所以台籍醫師不需要考試則直接換照取得醫師資格證與落戶醫院的醫師執業證,這是大陸對臺灣醫師的禮遇與寬容。
6.由上述條款得知無論台籍醫師,境外醫師一旦取得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都要定向考核的。 沒有人可以例外。
7.關於定向考核的參與與免考核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注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準、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
學教育。 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1) 不滿12 年沒有特殊貢獻也沒有晉陞職稱的需要參加考核的a
(2) 超過12 年的走簡易程式 寫下述職報告 系統過一過就可以
(3) 台籍醫師落戶時需向落戶醫院詳細敘述職報告及在台灣擔任的資歷等,由行政人員寫入呈報給當地的衛計委及衛健委單位。 如果台籍醫師自己疏忽對於法規不熟,卻認為本會無法解決,則是大錯特錯,這是醫師執業法行政法規都需要由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大會通過的決定,本會無法干涉的。 所以如果該人員疏忽卻甩鍋給分會那該員是太幼稚而無理取鬧的。
(4) 任何醫師都有自己兩證(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及醫師的帳號和密碼都要親自妥善保管而不是放在落戶醫院任院方擺布。
(5) 大陸醫師與台籍陸醫需要升等考試(中,高等考試資格,但也是需要定向考核的,這是兩回事)往往台籍醫師因大陸醫師法不熟悉,就混合一談,實在是無稽之談。 除非台籍醫師重新參加中國人民共和國的醫師資格考試才需要經過醫師升職等考試,不管升職等考試與否,都要定向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