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2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醫療美容行業監管,促進本專業健康發展,提高服務品質,保障醫療安全,按照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要求,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地方開展醫療美容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二章 醫療美容專案與分級管理
第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設置、人員、醫療用房、設備、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等要求,按衛生部《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2002〕103號)執行。
第四條 醫療美容專案及分級管理,按照衛生部《醫療美容專案分級管理目錄》(衛辦醫政發〔2009〕220號)和《北京市醫療美容專案調整及分級管理》(見附件1)執行。
第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美容專案,應經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准並備案。
第六條 醫療美容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自身條件發生變化或調整醫療美容二級診療科目及醫療美容專案,應及時向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市衛生局委託北京市醫療整形美容品質控制和改進中心承擔醫療美容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和醫療美容診療科目的設置和執業驗收工作。
第八條 現場驗收時醫療機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本,查驗原件;
(二)執業人員資格材料影本,查驗原件;
(三)《北京市醫療美容專案分級管理審核表》(見附件2);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醫療美容專案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超範圍執業。
第三章 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認定與管理
第十條 北京市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主診醫師的資格認定工作由委託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申請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北京市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機構名單》由各單位申請,市衛生局分批確認下發。培訓機構的條件見《北京市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機構條件》(見附件3)。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北京市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的醫師,應向委託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醫療美容主診醫師申請表》(由委託機構製作並下發)。
(二)《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含執業記錄欄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影本。
(三)醫療美容工作經歷證明,及工作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本。
(四)醫療美容專業培訓醫療機構的培訓或進修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認定每年組織2次,認定結果報市衛生局審核。
第十五條 主診醫師資格經市衛生局審核後,由認定機構頒發《北京市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和考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認定機構應不予認定或取消已取得的主診醫師資格。
第十七條 取得《北京市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師,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除由發證機關收回主診醫師資格證書外,依據《北京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處理。再次考核合格者需重新申請主診醫師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區縣衛生局、各三級醫院要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相關質控中心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專案的日常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並及時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開展醫療美容專案的醫療機構,未經登記機關批准,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可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